注意!“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属违法行为

来源:东南网 | 作者: | 时间:2024-04-12

东南网4月11日讯(通讯员 刘海峰 林彬 记者 叶卢苗艺)4月8日上午9时,厦门高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同安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过中,发现王某驾驶的闽C牌照6轴大货车、运载了一整车筒状卷纸,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49吨。执法人员调查得知,驾驶员从某厂家装载了这一车货物,计划送到同安某工厂,虽然该车及驾驶员的相关证件都齐全、有效,但是驾驶员却无法提供该货物相关的货单、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downloadpng (1).png

厦门高速执法 供图

随后,执法人员根据《治超条例》、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初次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的行为,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警告处罚。执法人员同步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宣贯《治超条例》。

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治超条例》施行以来,厦门高速执法支队查处的第11起“未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醒:驾驶员在上路营运之前,应当要求货运装载源头单位提供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并随车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