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福建日报 | 作者: | 时间:2024-08-04

关于《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福建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水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闽江是我省最大的河流,全长577公里,流域面积6.1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面积一半。闽江流域降水丰沛,水量与黄河流域的水量相近,居全国第七位。九龙江是我省第二大河,全长305公里,流域面积1.48万平方公里。闽江、九龙江流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莆田、漳州、厦门等设区的市、县(市、区)。闽江、九龙江流域不仅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价值。因此,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对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流域保护管理的各项工作,流域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护和改善,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闽江、九龙江流域非法排污、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打造八闽“幸福河”,促进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长江保护法立法的经验,针对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采用了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绿色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体制机制的问题

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设计,《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四条);二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一款);三是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第五条第二款);四是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三款)。

(二)关于规划与管控的问题

重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规合一”要求,在法律层面确立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一张图”“一盘棋”,《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闽江、九龙江流域规划体系(第十一条);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规定闽江、九龙江流域岸线实施严格管制(第十五条)。

(三)关于资源保护的问题

资源保护是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的基本内容。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十六条);二是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生态流量、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砂资源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作了实行重点保护和严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的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第二十四条);二是按照各级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对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湖水系连通、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禁止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河湖岸线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防止入海河口河床下切和海水入侵、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三是健全完善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闽江、九龙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绿色发展的问题

为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闽江、九龙江流域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相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流域绿色发展(第四十条);二是对企业产业升级改造、产业园区绿色评估机制、节水技术推广、畜禽养殖禁养、海绵城市、水产养殖活动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水行政等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第四十九条);二是建立健全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流域环境资源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第五十条第三款);四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流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五十一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在闽江、九龙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二是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涉及采砂,擅自销售所采砂石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三是在闽江、九龙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以及在流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四是违法利用、占用闽江、九龙江流域岸线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