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度福建重点扶持电影项目征集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打造更多传递真善美、弘扬主流价值的电影精品力作。 二、项目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的重大题材;福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广大干部群众书写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新篇章的重大现实题材;展现福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红色文化、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和朱子文化、妈祖文化、海丝文化等)的题材;展现闽台融合发展的题材等。 三、项目推荐类别 (一)剧本创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在福建省备案、立项,剧本已创作完成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电影完整剧本; ⑤编剧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⑥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等。 (二)拍摄制作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电影项目或列入中宣部(或国家电影局)重点影片的电影项目;或由我省重点电影企业参与联合出品、省委宣传部联合拍摄并取得申报“五个一工程”奖项授权的重点题材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电影拍摄许可(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④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⑤预计将投入资金总额和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 ⑥已开始拍摄或完成拍摄的,提供拍摄视频资料; ⑦我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须提供联合出品合同协议及奖项申报授权等相关资料。 (三)宣传发行扶持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且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或由省委宣传部联合摄制的主旋律影片及具有福建文化特色、艺术创新的影片,已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尚未公映的电影项目;或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在海外电影市场发行或销售版权的电影项目。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④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佐证材料; ⑤与院线公司、宣发平台、知名网站等签订的宣发合同及资金往来凭证、票据等材料; ⑥我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须提供联合出品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 ⑦在海外电影市场发行或销售版权的电影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奖及票房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扶持范围,由我省电影企业第一出品,获得国内主要电影奖项及在经省委宣传部认可的主要国际电影节(展)竞赛单元中入围或正式获奖的;或电影公映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影项目。此类项目由各推荐单位根据实际申报,省电影局依据相关数据平台审核确认,不占用各单位推荐指标。 2.申报材料 ①福建省重点电影扶持项目申报表; ②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 ④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⑤获奖证书或电影票房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及主体 1.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申报责任单位为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电影局推荐申报。 2.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电影行业相关业务资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来无违规记录的电影制作机构。 3.申报主体应为在我省备案、立项的电影项目第一出品方或由我省联合摄制的电影项目的福建联合出品方,申报项目均需取得电影拍摄许可(剧本扶持项目除外)。 4.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民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①申报项目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权属等存在争议的; ②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的; ③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④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⑤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五、项目申报实施 1.各设区市委宣传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要认真组织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挖掘辖区内重点电影题材,形成项目申报,原则上推荐1-5个项目,并结合本级电影扶持政策予以扶持推进。 2.福建日报社、省文联、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等相关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电影局,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1-3个项目。 3.各推荐单位上报时,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汇总表由各推荐单位盖章,项目申报表左上角由申报单位盖章、市县宣传部或省直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分别盖章并签署意见;项目申报材料由各申报单位装订成册,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浅蓝色)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申报的照片及视频文件通过电子邮箱及U盘提交。 4.请各推荐单位于3月10日(星期一)前书面(并电子版)将申报材料报省委宣传部电影管理处(工作邮箱:fjsdyj702@126.com),逾期不予受理。快递(EMS)邮寄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233号新闻大厦702室李韵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登0591-88116531、18960991216;李韵晗0591-87531069、13950213069。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建省电影局 202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