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改革牵涉多方需配套措施
www.fjsen.com 2010-02-02 19:36 袁定波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避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采用合议制,旨在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防止法官个人认识上的偏差。然而在实践中,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审判长的意见成为少数意见,审判长往往不必服从多数意见,而可以提请扩大研究或者报请院长提请审委会研究。这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创造了机会。 日渐走偏的合议庭制度该如何矫正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合议庭职责,将为合议庭职能的充分发挥扫清障碍。 司法解释规定,承办法官要履行7项职责,包括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等。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司法解释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此外,还理顺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卫彦明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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