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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部《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应有偿使用

www.fjsen.com 2010-03-02 18:11  吴洪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福建省利用海岛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将产生哪些影响?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人潘志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盲目开发:20年海岛减少百余座

据统计,目前福建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1546个。其中,有居民海岛102个,无居民海岛1444个,约占国家海岛数的21%,居全国第二位。

近年来,各地不断掀起开发海岛的热潮。由于法律的缺失,福建省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普遍存在“无序、无度、无偿”现象,海岛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严重。

长期以来,法律并没有对无居民海岛权属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社会对无居民海岛权属性质认识不清。于是,部分无居民海岛被一些单位和个人视为无主地,一些地区甚至擅自出让、转让和出租,出现了炸岛、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的现象,造成无居民海岛资源的破坏。根据福建省海洋综合调查,自1990年以来,福建无居民海岛已消失100多个。

“岛主”身份:依法申请循规划开发

由于法律权属不明,近年来一些沿海地区开始允许民间投资者开发无居民海岛,甚至兴起一股“岛主热”。《海岛保护法》确认了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国家,要求“岛主”身份必须依法申请,而开发利用海岛则要符合海岛开发保护规划。

潘志敏表示,《海岛保护法》允许人们依法开发、合理利用海岛,但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不同规定。今后,福建省有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城乡、环保等多个部门实行协调管理;无居民海岛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因此,合法开发、建设无居民海岛,要依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要遵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规定。潘志敏解释说:“这意味着,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都不能再私自占有、出让、买卖无居民海岛。”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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