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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首部《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应有偿使用

www.fjsen.com 2010-03-02 18:11  吴洪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破坏生态: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海岛保护法》对各类海岛的生态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有居民海岛要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保护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对未经批准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或设施,要依法拆除并组织修复;无居民海岛确定为旅游用途的,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养殖性活动,对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要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无害化处理;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用途海岛要实行特别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等。

同时,凡违法开发利用,破坏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其中,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处罚最重,将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007年以来,福建省已批准成立了21个海岛特别保护区;2008年全省第一批20多座无居民海岛特别保护区出炉,不仅规范了海岛名称,还设立了统一的标志界碑。各地还确立了重点海岛的具体坐标,开展了海岛巡查和增殖放流等工作。

“未来我们既要发展海岛经济又要保护海岛生态资源。”潘志敏表示,下一步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研究出台鼓励海岛开发和保护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海岛开发和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海岛巡查制度,对生态环境已遭损害的海岛组织整治和恢复;积极开展海岛保护地方立法前期调研,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尽早出台《福建省海岛保护条例》;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通过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实现海岛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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