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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www.fjsen.com 2025-04-07 10:36:10 李 智 来源:福建日报

关于《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 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3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24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国家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我省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法规,已有全面、详细的规定,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内容。

二、关于第十四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规定。

三、关于第二十二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进行保护的相关内容;并增加支持建设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推动两岸农产品标准互认的规定。

四、关于第二十七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农户因条件所限,未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规定。

五、关于第三十三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农药、兽药残留等的溯源和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内容;并规定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六、关于第四十一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平台的规定;并增加加强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治理的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