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网络游戏名称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网龙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其申请注册了包含“魔域”字体的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包括“在线游戏、游戏”等内容。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极致互动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8月11日,主营业务为大型客户端网络游戏及移动网络游戏的研发与运营,其在域名为us.jzyx.com的网页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网页“新闻攻略”栏目中,有题目为《图解魔域众神之翼》的文章,分别以文字配图方式对“决战魔域”游戏的人物、装备进行介绍,网龙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最迟至2017年7月27日,名称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进行推广。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龙公司是“魔域”商标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极致互动公司开发的名称为“决战魔域”游戏,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与网龙公司持有的“魔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网络用户认为两款游戏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进而影响网络用户选择,应当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极致互动公司在线游戏上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中不得包含“魔域”文字,赔付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该案涉及网络游戏行业规制,由于该行业营利模式与传统线下产业差别较大,该案的妥善处理备受业界关注。该案判决,为网络游戏行业厘清知识产权边界,净化了网络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