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金冠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糖果、果冻、膨化食品、饼干、糕点,注册资本15000万港币。2011年7月,金冠公司将与涉案糖果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10月和2011年12月,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认定案外人陈文量、邹忠亮在其生产的黑糖话梅糖果上使用的包装与金冠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外观包装存在多处相似,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5月,金冠公司经公证,向被告润瑞公司购买“金稻谷黑糖话梅糖”两袋,被告紫金华丰公司为生产厂家。被诉侵权糖果包装的主要特征与金冠公司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若干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区别并不显著,二者所使用的图形、颜色、文字的排列组合整体上构成近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等,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包装、装潢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紫金华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黑糖话梅糖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为系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产品或是该商品的经营者与金冠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因模仿他人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包装、装潢,经其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在本案被告被诉之前,已有其他公司因模仿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紫金华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鉴于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方式,有力制止了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