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既未遂并存的认定及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仍将其位于诏安县桥东镇林中村虎头山自家养猪场的一间房子出租给林某某,供林某某用于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香烟商标标识。2018年6月4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制假设备平压压痕切线机2台及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尚未印制成品、不具完整商标图样的硬中华香烟外盒标识1.5万件、内盒标识6.48万件及红旗渠内盒香烟标识7.2万件,数量共计15.18万件;已印制成品、具备完整商标图样的有红旗渠外盒香烟标识1.85万件、内盒香烟标识10.9万件,数量共计12.75万件。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等便利条件,既遂数量为12.75万件(涉及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未遂数量为15.18万件(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共犯论处。本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既遂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是从犯,又具有坦白情节,最后,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扣押的制假设备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评析】明知他人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予以帮助,该现象在当地屡见不鲜,这也是当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被告人多系当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没有意识到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另一方面认为仅是出租场所收取租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等便利条件,系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量刑时要根据既遂、未遂部分所达到的量刑档的不同视情而定。本案中,既遂、未遂部分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属同一量刑幅度,故应以犯罪既遂部分对其定罪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