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自己家中开办篮球加工厂。其间,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篮球包,并雇佣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生产。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将该厂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篮球、篮球包销售给张杰(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立案侦查),价值664744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6月2日、5日、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厂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篮球分别销售给郑爱华、温金恩、刘玉明12个、10个、12个,共计价值1213元。2017年6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在对该加工厂及仓库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篮球2760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上述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各款篮球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该2760个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篮球的价值128292元。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942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管理制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策划整个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袁某某系以正常工资受雇从事日常生产活动,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小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又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又能预缴罚金,可予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假篮球二千七百六十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评析】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入罪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某系共犯。以刑罚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