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 房东不得任意扣减租客押金

来源:福州晚报 | 作者: | 时间:2025-09-19

9月15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近期,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住房租赁的案件,用实例告诉市民《住房租赁条例》如何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房东老曾与租客小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曾将一处毛坯房租赁给小刘,允许小刘自由装修,并收取小刘8000元押金,待租期届满,一切费用结算清楚后无息返还。租期届满后,小刘按约结清水、电、燃气等所有费用,拆除了出租屋内自行装修的门及厕所设施。小刘多次找到老曾要求退还押金,老曾却以小刘在搬离时将房屋门和厕所拆除,产生维修费用为由,不予返还押金。双方争执不下,小刘遂诉至台江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押金退还的条件,现合同租赁期限已到,老曾也确认小刘已将租金及有关设施使用的相关费用结算清楚,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返还押金条件已满足。最终,台江法院判决老曾应向小刘全额退还押金8000元。

法官表示,租房押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履约,房东不能任意扣减。《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玥 蔡永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