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人大频道> 人大要闻 > 正文

"3·15"消费者权益日:法规给力 消费环境更和谐

www.fjsen.com 2011-03-15 09:3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进一步完善法规

此次评估报告对加强《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和完善《实施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完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要根据金融、保险、通信、医疗、教育等不同领域的消费维权,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各项权利和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细化、具体化,形成各自的行业规则,并建立一套符合行业特性的消费维权制度。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受理消费申诉渠道,督促落实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制度,加快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

及时呼应消费领域新变化。如对于网购、团购等新型消费方式,该如何界定并规范经营者,对其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方面的义务,应当有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对于商品房、汽车、大件家电等大宗商品买卖,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进行消费维权,以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往往怠于行使权利,自认倒霉。如,在医疗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会要求合理赔偿的只占14.5%;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通信服务中受损害时,有要求合理赔偿的只占27.5%。因此,应当建立适合消费诉讼特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建立小额法庭、消费法庭等,建立消费争议的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并完善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起诉制度等,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的便利性、经济性。

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诱因,特别是随着消费领域的扩大,《实施办法》原先规定的处罚、赔偿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于许多商品,由于赔偿数额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 责任编辑:王秀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