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省人口计生委:“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罚”是误读

www.fjsen.com 2011-09-15 06:59  章微 薛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5日讯(记者 章微 薛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期以来备受关注。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量权,近日,省人口计生委下发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不予、从轻、从重处罚或征收的行为。

针对目前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表示,这是一种误读,正确说法应是“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超生无论何时被发现,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权威解读】

征社会抚养费不是计生行政处罚

针对社会上关于“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的说法,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误读。

该负责人解释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主要是针对施行假生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二年的时效性,为此《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

而社会抚养费原来叫计划外生育费,是针对违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所做出的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时效”限制。《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不存在超生两年未发现就不予征收的问题。一旦发现了违法生育的事实,不管发生时间长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依法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 责任编辑:林雯晶  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