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解读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www.fjsen.com 2011-09-28 09:44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职责调整: 学校应建完善机制 关于学校安全工作部分职责的调整方面,王豫生表示,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中包括: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 第四十六规定学校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承担责任的情况。调研及论证中大家普通反映,上述工作不属于学校职责的能力范围内所能完成的,将其规定为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工作职责不妥,建议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职责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的责任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职责。 →各方声音 →社会学家:无责不是“撇清” “万一学生死在学校,学校扮演的是一个尴尬的角色。”市社科联朱学群主席说,社会正在不断进步,如今的法制社会,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校责任进行明确,出台相关规定,这是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 朱学群说,有些责任是学校负担不起的,特别是学生自伤甚至是自杀事件,校方会承担太多的压力。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学生心理问题、家族病史等,但是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很难处理。 朱学群认为,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在相关背景下,学校无需承担责任,这并不是让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撇清”,而是作为一种法制的不断健全,分清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权利,这是历史发展的 →教育部门:历来没有规定 “对于学生自杀事件,历来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泉州市教育局孙银聪副局长表示,学生自杀,比如说学生跳楼,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般认定为学生是“高坠死亡”,不会对学校进行责任界定。 孙副局长说,学生自杀死亡或者自伤的原因多种,包括自身心理素质、家庭关系以及学习压力等。如果是老师的严厉批评甚至是体罚导致学生自杀的,一般会对老师进行教育行政方面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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