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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档案收费有新规 出具无房证明每份收20元

www.fjsen.com 2012-07-06 07:33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记者 刘丰)出具无房证明的收费标准为每份20元。日前,省物价局就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作了新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均可按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据了解,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按照规定,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含电子档案、登记簿查询)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需复印或打印材料的,按A4纸每张0.40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则比较复杂。个人房产方面,开具住宅房地产证明费用为每份80元(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住宅为每份200元。为了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用于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20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因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不得拆分为多份证明收费。

另外,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房屋档案进行查询并要求出具相关房屋拆迁查询证明的,若出具在同一份证明内,可按每套80元的标准收费,市政工程建设拆迁减半收取。

单位房产方面,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住宅一套为一件,非住宅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出具无房证明为每份20元(不得按人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

据悉,以上收费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A4纸20张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0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危房)改造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

按照要求,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将在不超过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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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档案收费新规出台 本月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福州新闻网讯 5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结合当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精神和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我省出台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新规。

其中,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含电子档案、登记簿查询)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需复印或打印材料的,按每张A4纸0.4元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

出具个人房产证明费:住宅为每份80元(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住宅为每份2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元。用于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20元。

出具单位房产证明费:住宅每件为300元,非住宅每件为400元,办土地证而需出具的证明每份100元(住宅一套为一件,非住宅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出具无房证明费为每份20元(不得按人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分别收费)。

出具房产证明及无房证明的费用包含复制档案材料A4纸20张(含20张)以内,复制档案材料超过20张A4纸的,每增加一张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0.4元。需复制图纸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材料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危房)改造的申请人出具房地产证明(含无房证明)不得收费。已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不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在不超过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具体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通知,我省依法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可按新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新规自本月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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