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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1月起试点"营改增" 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www.fjsen.com 2012-09-05 07:20  黄怡刘云鹏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试点纳税人9月20日前办理登记确认手续,10月1日起可买增值税发票

东南快报讯(记者黄怡刘云鹏通讯员魏文忠)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省国税局日前发出公告,提醒纳税人抓紧办理相关事宜。

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向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10月31日止。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确认手续。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审批、票种核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手续,自10月1日起可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省国税局还提醒,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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