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闽11月1日起试点“营改增” 纳税人获得四大利好

www.fjsen.com 2012-09-05 07:21  吴晖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记者4日在省国税局采访了解到,“营改增”试点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给我省相关行业纳税人带来四大利好。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缴纳的进项税款。如交通运输企业购买车辆,在付款时其中就含有一部分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抵扣,而改征增值税后则可抵扣。

二是降低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降低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营改增试点将打通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抵扣;我省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于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将解决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 通讯员 魏文忠)

  • 责任编辑:林诚悦  林诚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