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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21日起领购发票 11月1日起方可使用

www.fjsen.com 2012-10-19 07:1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营改增”21日起领购发票

国税部门提醒: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19日讯(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谢能雨)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10月2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和已发行税控设备等材料,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但11月1日起才可开票,不得提前开具。

按照全省“营改增”工作部署,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开具“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发票,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含可以延用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此外,福州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并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

据悉,10月20日前,试点纳税人应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纳税人票种核定等工作,10月21日起方可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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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需购税控设备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19日讯(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谢能雨 周华)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自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试点之日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需要申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设备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后,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置税控盘和报税盘等税控设备。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持原使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或者选择重新购买。如果选择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应首先持现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设备发行和发票领购工作,并在11月纳税申报期内及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的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

对纳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凭相关申请资料于10月16日—10月25日,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控盘和报税盘初始化发行工作。注册自开票用户首次发行应填写并提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注册发行信息表》。国税部门将安排专门窗口保证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工作。随后,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开票系统或由纳税人自行安装。

10月21日起,完成税控设备发行安装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已发行税控设备,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税控盘等相关资料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11月1日“营改增”正式实施前不得开具。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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