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万多纳税户明起"营改增" 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将减轻
www.fjsen.com 2012-10-31 06:50 薛辉 黄立东 赵倩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截至目前尚未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在2012年11月1日后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省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企业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燃油费、路桥费、人力成本、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这两个行业若在正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总体税负不会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时期不同或异地加油难取得抵扣凭证、部分企业未积极主动索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原因,导致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的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测算分析了营改增对我省的影响,我省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已于10月26日在媒体上公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 【新闻解读】 “营改增”带来四大利好国税部门详解热点问题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0月31日讯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提醒,“营改增”试点正式推开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除“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外,将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就相关热点问题,省、市国税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解答。 “营改增”四大利好 我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将给纳税人带来的利好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抵扣购买设备、原料等已经缴纳的进项税款。 二是减轻整体税负。“营改增”试点政策在17%的基本税率之外,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利于减轻试点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比营业税5%的税率下降了40%。从上海试点情况看,90%左右的试点企业税负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全面减负。 三是促进行业发展。我省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受方不论是我省还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以抵扣;我省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属于抵扣范围的抵扣凭证,不管来自于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均可以抵扣税款。“营改增”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是有利企业出口。营业税没有纳入出口退税范围,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解决了这些行业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有利于推动我省服务企业外贸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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