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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万多纳税户明起"营改增" 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将减轻

www.fjsen.com 2012-10-31 06:50  薛辉 黄立东 赵倩云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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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用13种新发票

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除“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外,将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那么,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在即,应如何开具呢?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热点问题,福州市国税局相关人员进行了解答。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该用哪种发票?

答:通过简并和优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发票发生了变化。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而从事非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在地税已使用的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更换?

答:试点纳税人移交国税机关征管后,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并且已刻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问:“营改增”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否也应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问:物流公司现在开具的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问11月1日后能否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福建省取得的2012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2012年11月1日以后,物流公司应视其具体的服务范围开具何种发票,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不能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问: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按照3%开具的吗?取得货物运输专票能否按照7%抵扣?那么在申报表中,是按照3%申报还是按照7%来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开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代开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来申报,取得代开货运专票的纳税人按照7%来抵扣。

东南快报记者 黄怡 通讯员 谢能雨 冯德福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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