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多生育、婚外生育将开除公职
www.fjsen.com 2012-12-15 07:45 谢丹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此次修改后新增了“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据省人口计生委介绍,为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明确未婚生育、婚外生育定义 此次修改明确了婚外生育的定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将从重征收。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而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仍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省人口计生委称,对于未婚生育行为,还是以教育为主,结合相应的惩罚。因此,新增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于征收”。 公务员多生育、婚外生育将开除公职 《条例》修改后,强化了对违法生育人员的责任追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有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同时,还要求建立和实行村(居)委会成员、劳动模范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制度。候选人如有违反计生事实的要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条例》规定,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于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生奖扶标准提高 据介绍,今后我省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同时,我省将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计生奖励包括: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以前是不低于500元;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还将获得一次性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以前是不低于800元。此外,还增加一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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