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详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标准每年一调

www.fjsen.com 2013-03-01 07:16  刘云鹏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省民政厅详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供养标准每年一调,疾病治疗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本报讯(记者刘云鹏通讯员任劭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一调,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保障未满16周岁者义务教育所需。今年2月起,我省正式施行《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惠及全省9.14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针对读者关心的待遇调整、住房保障、教育及医疗等热点话题,昨日省民政厅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件多类人可享五保供养待遇

据介绍,我省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其中,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待遇供养标准每年一调

关于供养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指出的70%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省民政厅介绍,今后每年,各市、县均需按这一规定调整五保供养标准,且明确了分散供养(散居在家,原居住地供养)的标准应不低于70%的参照系数。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