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的士拒载、绕行、甩客 最高拟罚款千元

www.fjsen.com 2013-05-29 06:4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规定:的士拒载、绕行、甩客 最高拟罚款千元

东南网5月29日讯(福建日报 郑昭 海峡都市报记者 薛辉) 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倪岳峰、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等14项报告和说明。记者获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的哥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甩客、绕行、拒载或“拼车”,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的士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条例(草案)》规定,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向出租车开放运营。出租车应按序发车。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的哥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除外。

《条例(草案)》规定,对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的士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许可;合理设置交接班时间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黑的”载客至少或罚3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管机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无出租车运营证车辆载客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

未随车携带服务卡,拟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指明去向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