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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暂行规定

www.fjsen.com 2013-07-27 09:24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提高海洋灾情管理水平,7月26日,根据国家海洋局相关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出台了《福建省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规定》对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据《规定》,发生海洋灾害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灾情调查,按照初报、续报、核报以及补报的要求,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其中,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初报的基础上,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每日12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报送省厅,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核准海洋灾情信息并报省厅;省厅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分别于每日16时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将各设区市核准的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东海分局。

《规定》还对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厅组织开展调查,Ⅲ、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害影响区域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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