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滚动网报> 时政报道 > 正文

福建出台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暂行规定

www.fjsen.com 2013-07-27 09:24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提高海洋灾情管理水平,7月26日,根据国家海洋局相关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编制出台了《福建省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规定》对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据《规定》,发生海洋灾害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灾情调查,按照初报、续报、核报以及补报的要求,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其中,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初报的基础上,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每日12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报送省厅,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核准海洋灾情信息并报省厅;省厅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分别于每日16时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将各设区市核准的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东海分局。

《规定》还对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厅组织开展调查,Ⅲ、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害影响区域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