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70元
www.fjsen.com 2013-08-19 16:23 颜财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今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福州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8月1日起,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全市统一,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2.4元。同时,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保底养老金、失业保险待遇等也将统一调整提高。 据了解,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1170元、1050元、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12.4元、11.1元、10.1元。 按照新发布的全省月最低工资四档标准,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2012年福州市也曾调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但当次调整按地域分为2档: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1元/小时;而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通过今年调整后,从2013年8月1日起,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全市统一。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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