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规范重点提案办理的意见
2013-11-19 12:14 来源:福建政协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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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十届省政协第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3〕58号)精神,提出规范重点提案办理意见。 第一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选择若干件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当前有条件做好的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提案,特别是对推动福建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反映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经过办理后,能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使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一)初选。每次全会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从全部提案中提出初选件,形成重点提案初选目录,提交提案委员会审议。 (二)审议。提案委员会分别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对重点提案初选目录进行审议,形成重点提案建议目录,报省政协主席会议。 (三)审定。省政协主席会议从重点提案建议目录中确定若干件作为省政协重点提案,并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提案承办单位及提案者。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要求: (一)重点提案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促办理。 (二)省政协督办领导与省政府分管领导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督办意见。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与联络,会同提案承办单位根据督办意见研究落实重点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并形成实施方案。 (三)提案委员会应认真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 (四)重点提案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或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五)根据提案情况,可由政协分管领导带领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提案委员会及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开展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提出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重点提案办理进行到一定阶段,根据提案内容或工作需要,省政协领导可按照分工商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三结合”(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座谈会听取汇报,提出进一步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研报告报送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形成重点提案督办报告,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报送省委、省政府。 (七)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提案督办中的作用,根据重点提案的内容和各专委会不同的工作职能,由办公厅统一协调相关专委会协助分管领导跟踪督办重点提案。 (八)对承办单位当年不能办结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继续组织督办,必要时请承办单位向主席会议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九)重点提案的督办要尊重委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界别优势。从督办方案的提出到督办全过程,都应当邀请委员和提案单位的同志参加,提案督办报告和省领导指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给提案者。如果是集体提案,提案单位要把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本单位、本界别的委员中传达,以期形成共识。 (十)重点提案办理情况需向主席会议作总结汇报。 第五条 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及时宣传报道办理的结果和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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