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兵优待金拟实行城乡一体化 四类退役士兵或由政府安排工作
2013-11-28 21:58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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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8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义务兵优待金或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日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征兵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出台,使得我省条例的相关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此外,近年来我省在安置退役士兵、优待大学生士兵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此前《条例》规定,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家居农村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家居城镇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此次修正,义务兵优待金或将实现城乡一体化,草案提出,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纳入财政预算。 四类退役士兵或由政府安排工作 修正草案还提出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具体为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期限拟从一年修改为六个月,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安置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补助方面,修正草案拟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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