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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2013-11-28 22:09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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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8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我省拟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为从源头上严防水土流失,《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政府划定并公告。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并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我省拟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加以规范。《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增加投入,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负责赔偿或恢复原状;改变地貌、损坏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监测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之前缴纳。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在禁止区域范围从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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