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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立法吸纳“长汀经验”

2013-12-01 19:07  郑昭 来源:福建人大网-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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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会议11月28日对《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总结了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经验,特别是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的成功经验。

省水利厅负责人表示,长汀县水土保持工作方面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被吸纳到条例草案中。如,吸收“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条例草案第三条作出相应规定,将其作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的做法和水土保持的一些具体有效的经验,也被吸收进条例草案作出相应规定。

另外,条例草案增加了对“挖土洗砂”这一特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同时,明确规定,小(1)型以上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等多个区域禁止挖土洗砂或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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