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3-12-01 19:27 来源:福建人大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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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节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一)同一条 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客运班线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揽客。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的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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