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划定13类火灾高危单位 须配备专门消防人员
2013-12-07 07:33:34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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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6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13类单位纳入火灾高危单位范畴,这些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消防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
13类火灾高危单位包括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客房总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在2500㎡以上的桑拿、健身房等公共娱乐场所;看台座位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或较大的体育馆、公共会堂;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和床位超过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省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等。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凡列入火灾高危单位范畴的,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还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不少于员工总数5%的专兼职消防员,主要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福州日报记者 何佳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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