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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确认火灾高危单位 纳入“户籍化”管理

2013-12-20 07:3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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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确认火灾高危单位

纳入“户籍化”管理,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

东南网12月20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从明年起,我省将对火灾高危单位纳入“户籍化”管理,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

昨日上午,福建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解读。

火灾高危单位将实行“户籍化”管理

据省消防总队介绍,此次我省首先界定了火灾高危单位的分类标准,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等7类13种单位依据数量级纳入火灾高危单位范畴。

我省明确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户籍化”管理。“户籍”内容包括建筑的高度、性质、责任人、消防设施等信息,并配套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和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银行金融信用评级体系。

与此同时,我省还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畴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方面,我省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类别、新项目,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铺面、摊位在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纳入重点单位;针对日益增多的高层建筑,将“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纳为重点单位。

此外,我省还把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畴,其履行的法律义务比重点单位相对较轻,因此界定标准较低。如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是按照商场(商店)、餐饮场所和其它场所的建筑面积分为两个层级,而重点单位的标准共有6大项,界定面积从300平方米到3000平方米不等。如医院、诊所的界定标准是“住院床位在20张以上”,而重点单位的标准为“床位在100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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