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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90后”男子抢劫107元吃点心 主犯被判三年多

2013-12-26 20:18  真坚 满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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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6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三名“90后”仅因吃夜宵钱少,便对老乡下手抢劫百余元,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张某、朱某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8月5日凌晨2时许,钟某(1993年出生)、张某(1995年出生)、朱某(1996年出生)来到漳州市区新浦路芗城中学对面一银行网点旁,想吃点心,但苦于三人加起来口袋里只有12元,感觉吃夜宵钱不够。这时,三被告人看到老乡罗某,便商量向罗索要一些钱财来花费。之后三人向罗某围拢了过去,罗某因害怕在逃离过程中摔倒,三被告人追上后,手持皮带,以替朋友出气为由,用威胁的方式向罗某索要钱财,张某则动手从罗某身上搜走7元钱、一部诺基亚型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因钟某继续索要钱物,罗某被迫将1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

得手后,钟某、张某、朱某为防止罗某报警,将罗某的手机电池拆下来后带走,而后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归还罗某,但将抢来的钱用于买烟吃点心共同挥霍掉。

因为罗某原本就认识三被告人,所以报案后,张某便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张某后又协助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8日抓获钟某、朱某。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钟某、张某、朱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某归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钟某、张某、朱某归案后均能认罪,被告人朱某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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