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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7种行为给予追责

2014-01-03 06:4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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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日获悉,《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七种行为给予追责。这七种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预算调整;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1年至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

《办法》要求建立贯穿预算、执行、监督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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