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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综述

2014-01-08 15:26  郑  昭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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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将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实践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通过立法加以确立和实施,它的出台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说。

这位委员所说的条例,指的是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剑指官僚主义,推行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强化效能督查和效能投诉的作用,成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初年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也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

不少媒体在报道时认为,该条例不仅是我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制度性成果,而且是我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的一个典型例子。

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立足我省发展实际,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1项,通过8项;审查批准福州、厦门市法规8项。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保障与改善民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了新一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

着眼大局重在“实用”

立法工作源于实践,重在“实用”。抓住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让立法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心。

平潭全方位高水平大开放大开发,是中央和省委立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了实验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不断突破各种各样的瓶颈,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常委会及时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明确实验区的总体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赋予实验区制定先行先试政策的权限,开启了依法推进平潭开放开发、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青山绿水是我省的生态名片,为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加强了生态环境立法。

我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由于针叶林比例大,我省也是森林火灾多发区。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巩固和发展我省的生态优势,常委会通过《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理顺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的防火责任,建立健全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工作机制,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一年来,常委会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大局谋划和组织立法项目,将立法决策与我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用法治的力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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