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监督不宜直接授权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吴立明并不赞成110“随手拍”的形式。他说,许多城市有采取过类似措施,但都无疾而终。他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是公权力,不应该由交警部门统一聘请普通市民来取证。将公权力未经听证等程序私相授受,这是执法部门偷懒的行为,甚至形成产业链,拍客通过拍违规向对方索要财物。 吴立明说,可以鼓励群众监督,增强他们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交警部门可以根据群众的反映进一步核实,也是对公众参与的肯定。 东南网网友“赵耀世”认为,在通过招聘考核的渠道认定“拍客”资格的过程中,也应考虑避免因“拍客”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带来以“权”谋私的尴尬。 律师:“随手拍”交通违规不在隐私权范畴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罕溦表示,以目前的交通状况来看,“随手拍”举措可以在短期内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同时,他认为,此举并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驾驶车辆这种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并非当事人的私事。但他也提醒,网友如将拍下的车辆交通违规行为上传到微博并加以评论,可能会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随手拍的市民也要注重自身安全,因为开车时拍照本身就可能是违规行为。 市民“随手拍”的图片或视频是否能成为处罚依据?张罕溦认为,市民拍摄的照片、录像需要经过警方提取并依据程序收集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图片或视频本身是反映客观事实的、且取证手段没有违法的,就应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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