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替诈骗团伙保管银行卡93张 被判3年罚10万
2014-02-13 18: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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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13日讯(通讯员 刘明斌 满荣)泉州市安溪人易某替诈骗团伙保管银行卡93张。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易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3月25日这一天,易某与黄某携带数十张作案用的他人银行卡入住到芗城区元光南路家缘宾馆215室房间。 在宾馆内,易某按照诈骗成员的电话,找出当日已经骗到钱并汇入的那些银行卡,并将其中的两张卡交给黄某去ATM取款机取款转存,共取得骗款2万元。其中有一笔是受骗人程某被骗于当日(2013年3月25日),因陈某上当受骗而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15678元汇入户名为金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诈骗卡)。 2013年3月26日,公安人员经侦测,赶到该宾馆抓到了易某,并当场查缴各种银行卡93张、手机卡2张、手机2部,易某对查获的银行卡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2013年3月26日,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案发后,易某的家属代赔受骗人程某15700元,取得了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伙同他人在实施信息诈骗过程中,与同案犯共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93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易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易某所在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表示愿意将人带回去管教,成立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监督管理,安溪县司法局也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实行社区矫正,结合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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