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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率先规定教师工作量 考核不合格可解聘

2014-03-20 07:2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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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李薇 实习生 许毅栋) 今后,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如果在聘期内没有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或是学生评议满意率达不到85%以上,将有可能被低聘甚至解聘。

省教育厅昨日消息,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首次对中小学教师聘任职称后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进行了规定,此举在全国属首创。聘期内,教师将接受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意见》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受聘的高、中、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教师职务聘期一般为3~5年,学校应对教师受聘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聘期考核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衔接,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教师聘期内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小组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纪检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3)。中小学教师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不同职称不同要求

正高级教师:聘期内要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课题研究,指导培养2名及以上青年教师;每学年听课15节及以上并作出点评,参加送教下乡等活动。

学生评议:要求正高级及高级教师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需达85%以上,中级教师达80%以上,初级教师达75%以上。

高级教师:聘期内要撰写1篇及以上论文,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课题研究,指导培养1名及以上青年教师;每学年听课10节及以上并作出点评,参加送教下乡等活动。

管理经验:除正高级教师之外,聘期内每位教师都要担任1年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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