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4-03-26 06:55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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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25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拟订中的《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为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设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六条禁令”。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公开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特别是涉及股权、林权以及大宗商品等交易产品,具有特殊的融资属性和风险属性,蕴藏较大的交易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提出,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征求意见稿还对未经批准、未经审核,擅自设立、开业、变更以及违规经营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在下月7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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