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定救护车配置 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车牌号
2014-04-10 06:5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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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救护车怎样分类、外观标识如何喷涂……日前,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救护车的配置、使用作出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在救护车管理中的职责。 据悉,根据运载病人病症的不同,救护车分为运送救护车(A型)、急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防护监护救护车(C型)、特殊用途救护车(D型)等4种类型,不同类型救护车装备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A型运送救护车用于进行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的病人,因此必须配备出诊箱、供氧系统、担架、心电图机等6种救护装备。”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方面,二级医院按照每1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至少配备1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三级医院按照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2辆急救(监护型)救护车。 如何识别救护车?办法规定,救护车应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根据外观喷涂和标识,分为“120”网络救护车标识和医院救护车标识两类。“120”网络救护车采用国际通用急救标识和“120”字样,车身为白色,车头标有“区域名称”和“急救”、正写“AMBULANCE”字样;车身侧面标有单位名称和国际通用急救标识;车身前门标有“120”正写“AMBULANCE”字样;车尾和车顶标有“120”字样。 相关人士介绍,医院救护车则采用医疗机构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为白色。车头有医疗机构救护车标识,车身侧面有单位名称和医疗机构救护车标识,车尾有医疗机构救护车标识,车顶有医疗机构统一标识。另外,救护车应当围绕整车(车头、车尾和两侧)张贴反光带。 “原则上救护车只能用于院前急救与院际转运。”在救护车使用方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院前急救救护车的使用,由当地120急救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根据“就近、就急、医院能力”的原则,统筹调度辖区内参与院前急救的救护车。如遇特殊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度指挥辖区内的所有救护车。而院际间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转出医院应当按规定调派救护车转送,并应调派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随车监护。 办法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开本单位救护车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而对于救护车的备案,办法明确规定救护车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仅限在医疗机构之间转让;需要报废或者更新的救护车,必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救护车备案手续。 (福州日报记者 黄璐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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