⒐“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袁某飞与被告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袁某飞系本案讼争作品《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的作者,该书已由花山文艺出版社于2009年12月出版发行。2011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经袁某飞申请,对在“安卓网”(网址为www.hiapk.com)上搜索“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4个与“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相关的搜索结果下载后显示后缀为“.apk”,标注的作者为不同的主体。“安卓网”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原告袁某飞享有涉案文字作品《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博瑞公司经营的网络服务器空间共有14个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上传文件,但每个文件的上传者网络ID均不相同,被告博瑞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ID注册登记等资料,较为完整地函括了上传者的注册信息,因而应认定被告博瑞公司仅为涉案作品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至其服务器空间的海量信息并不具有主动审查能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并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审查义务。但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且根据该通知足以定位侵权文件时,未采取措施删除侵权文件,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文件的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博瑞公司应对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侵权损失扩大的期间较为短暂,双方均未提供实际损失或获利的证据,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酌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博瑞公司赔偿原告袁某飞经济损失4250元(包含合理费用),驳回原告袁某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博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网络经营者依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不同的主体负有的法律义务不同,过错认定的标准也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判断网络经营者是内容提供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应以其在涉案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为准,本案原告在被告网站上的操作结果显示,被告网站上共有14个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上传文件,但每个文件的上传者网络ID均不相同,被告为此提供了相应ID的注册登记资料,较为完整地体现了上传者的注册信息,包括上传者的论坛账号、联系电话、邮箱、注册时的IP地址等,原告虽认为上述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上传者并不真实存在,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而在被告是否仅为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问题上,应当认为被告的证据占优,由此认定被告仅为涉案作品提供了存储空间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本无审查存储空间内所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能力和义务,但在收到权利人有关侵权通知,且根据该通知足以定位侵权文件时,未采取措施删除侵权文件,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文件的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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