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使用“红外感应自动开盖容器控制电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台州市欧本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27日,林某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红外感应自动开盖容器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9月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1272576.5。2002年11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专利权人由林某雯变更为原告九星恒隆电子(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2004年11月15日,九星公司与福州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九星公司将其享有权利的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四项专利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福州纳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实施。2011年10月13日,原告九星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林某经营的商铺内购买了一台欧本牌感应垃圾桶(型号GYT8-1A-Y)。经过技术比对,原告认为,由林某销售、台州市欧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本公司)生产的“感应垃圾桶”,其红外感应自动开盖控制电路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原告九星公司系“红外感应自动开盖容器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诉讼中,为查明被控侵权的欧本智能感应垃圾桶电路板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原告九星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经原告与被告欧本公司最终确认,本院依法委托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欧本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纳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林某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欧本智能感应垃圾桶”,被告欧本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欧本智能感应垃圾桶”,均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林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合法来源于欧本公司,且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欧本公司赔偿原告九星公司经济损失40余万元。被告欧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权利要求的解释出现分歧时,应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作为权利要求解释的首要依据。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首要问题就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的比对问题,鉴于涉及电路的技术分析,法院依法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异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相同。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言,其具有优于普通证言的证据效力,欧本公司对鉴定意见虽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依法判定两被告生产、销售“感应式垃圾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技术的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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