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使用“Serv-U系列文件传输协议服务器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福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西天成网络有限公司、福州天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介】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系Serv-U系列文件传输协议服务器计算机软件全部版本的著作权人,于2008年5月6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Serv-U商标。经原告使用命令telnet网址21检测,许多用户未经其许可而使用了该软件。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检测结果说明被告福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网址www.zhenro.com的后台服务器安装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erv-U FTP Server v10.2版计算机软件。正荣公司网站托管于被告福建海西天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西天成公司)和被告福州天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天成公司),由福建海西天成公司和福州天成公司提供虚拟空间服务器并对公司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管理。磊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卸载Serv-U FTP Server v10.2版软件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 【法院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其所有服务器上安装的涉案软件,若被告今后还需使用涉案软件,则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2.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正荣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被告福建海西天成公司和福州天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Serv-U FTP Server v10.2版计算机软件是一款FTP服务器软件,系安装在物理服务器上为用户提供文件上传等服务的软件,通常需要在服务器上使用。本案中,正荣公司网站的所有建站及托管服务均由福建海西天成公司、福州天成公司提供,正荣公司虽为网站的所有者,但并不实际控制涉案软件,对涉案软件也无支配权利。福建海西天成公司、福州天成公司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装载有涉案软件,并利用该软件功能,为用户提供上传、修改、删除文件等服务,因此,福建海西天成公司、福州天成公司属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在其不能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基于对案件的上述分析认定,法院通过调解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网站建设、服务器托管行业具有促进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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