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仿冒卫生巾被罚40万元 案情:2012年起,市场陆续出现七度优雅少女系列卫生巾,外观也和恒安集团的七度空间卫生巾非常近似。2013年5月,晋江工商局在晋江市顺源公司查获其为安怡公司加工的七度优雅系列成品。法院判决顺源、安怡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产品。 评析: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且抄袭、剽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外包装图案,构成不正当竞争。 7.恶意傍名牌厦门苏宁败诉 案情:苏宁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了包括“苏宁”在内的多个商标。厦门苏宁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等使用“苏宁电器”字样进行宣传。苏宁公司以厦门苏宁侵害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法院判令厦门苏宁公司立即停用“苏宁”字号及标识,赔偿5万元。 评析: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直接判令被告停用“苏宁”字样及标识,有助于遏制不正当搭车及傍名牌行为。 8.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浙江豪中豪公司是“BODY FRIEND”的商标所有权人。韩国人姜熊哲在韩国申请了“BODY FRIEND”商标,并授权韩国BODYFRIEND Co.,Ltd拥有商标使用权。福建博捷公司受韩国BODYFRIEND Co.,Ltd委托,在国内进行贴牌加工,产品全部返销韩国。豪中豪公司起诉博捷公司侵权,被驳回。 评析:若国内加工厂商对国外客户的商标权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定牌加工的产品全部返销国外,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9.行政裁量也要有理有据 案情:厦门老字号“慎昌钟表”2001年更名为盛昌钟表公司。厦门亨得利公司2010年2月成立,同年3月4日,思明区工商局准予其变更登记为厦门慎昌钟表公司。盛昌钟表公司认为,慎昌与盛昌相似,会造成公众混淆,不应准许其变更登记,且企业名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1年内不得变更,遂起诉思明区工商局。法院判决思明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评析: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思明区工商局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有何“特殊原因”在亨得利公司登记注册后仅1个月准予更名,因此,其自由裁量权法院不予认可。 10.无主货柜也可锁定主犯 案情:2010年始,王文利租赁张剑毅的集装箱拖柜车,雇陈邦取从漳州等地运假烟至海关,把假烟伪报成普通货物出口至8个国家,涉案金额1024.98万元。法院认为,三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王文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这是公安部督办的“鹭岛一号”特大跨国生产销售假烟案件。在无法查清货主的情况下,被告人在运输环节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按其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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