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本规划由省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确保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城镇化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培养一批专家型城市管理干部,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第二节 强化政策措施统筹 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地方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人口、土地、住房、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要落实本规划要求,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省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各地城镇化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城镇规划、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群、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各设区市要确保加大对城镇化工作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大项目统筹推进,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节 推进工作方式创新 继续推进一批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产城融合、土地流转、文化传承、生态文明等为主题的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和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镇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积极探索,抓紧解决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等已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深入研究、循序渐进解决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难点问题。 第四节 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体现城镇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加强城镇化进程的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城镇化发展报告,科学评价城镇化发展水平和推进质量。建立健全城镇化推进信息系统,动态监测城镇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快速反应和综合调控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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