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有序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在自愿基础上,优先考虑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优化、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居民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基本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合理预期。 ——合理设置福州市辖区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户条件。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础,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预期和选择。 ——全面放开其他城镇落户限制。除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其他地区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第二节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向本地户籍人口提供转变为向常住人口提供,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劳动力引进激励机制,鼓励开展省际、省内沿海与山区劳务协作。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规划期内每个农民工至少得到一次免费的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企业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落实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术鉴定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发挥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作用,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坚持以流入地政府负责为主、以城镇公办中小学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所有高中应逐步面向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农业转移人口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市、县(区)应积极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实现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享有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鼓励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保、连续参保。依法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机制,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原则,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通过廉租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等多种形式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逐步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大中型企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住宅房屋和腾出的非住宅房屋按规定改造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中建设住宅类或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探索园区内企业出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代建,按企业投资比例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模式。 第三节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分担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成本共担、协同推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努力推动企业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业转移就业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省政府制定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总体安排和配套政策,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出台落户标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承担相应财政支出。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企事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业转移人口代表和委员的比例,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科学文化素质。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的人文关怀,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强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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