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符合4条件可申请计生扶助金 每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
2014-07-01 06:36:2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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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疑 1.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收养问题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3.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5.出生时间的认定及年龄计算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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