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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符合4条件可申请计生扶助金 每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

2014-07-01 06:36:2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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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4条件可申请计生扶助金

每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低保家庭则每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

丽雅/漫画

东快讯(记者林雅)日前,省卫计委公布了《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发放。部分失独家庭可以据此获得政府补助。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细则》与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合并形成全省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细则》强调,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细则》还明确了,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政策释疑

1.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收养问题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3.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省卫生计生委: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5.出生时间的认定及年龄计算

省卫生计生委: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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