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规范滞后,安全与市场监管困难重重,造成“无头公案”频出—— 住宅电梯安全困局“卡”在哪?
电梯的遭遇 关建东 画 东南网7月30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张颖 实习生 张飞飞)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星城国际黎明大厦三部电梯坏了两部,仅剩的一部每天要承载上千人上下,居民怨声载道。面对指责,物业公司表示,经测算大修经费要20余万元,但至今业主缴交率不到一半。 无独有偶,去年8月福州金汇豪庭小区5号楼也曾出现相同情况——两部电梯都坏了,因为物业和业委会扯皮,两个月了还未能动用维修基金,造成这栋17层大楼的51家住户100多人每天只能爬楼梯。 近年来,住宅电梯争端屡见报端。为何总是出现扯皮不断的尴尬局面?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对住宅电梯各类主体权利义务规定滞后,主体责任不明确,当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发生事故时,互相推诿现象时有发生。 省住宅电梯与社区治理课题小组调研报告认为,应当要有以相关法律为核心的标准和规范,来协调处理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和利益。但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配套不完善,无法发挥调整、引导、治理和惩处的作用。 查封“三无”电梯面临执法难 今年国家正式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我省也早在2011年制定和实施《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仍存在诸多空白,造成执法中的困惑和难题。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季能告诉记者,按照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质监部门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但是在现实中,如果由质监查封,往往会造成居民的反弹和反对。”他认为,质监部门对“三无”住宅电梯违规使用行为采取惩处措施时,需要职能部门配合监管,但有关的规定并不明确。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但由于规定模糊,质监部门对此项的监督往往无章可循。 刘季能表示,许多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电梯数量不匹配,“有的近百台电梯只配一人,连基本的安全巡查都无法保证”。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超负荷管理维护电梯并不鲜见。“一个维保人员如果要服务上百台电梯,绝对无法做到认真细致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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